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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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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24-6546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价格信息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8-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2021—2022年度6家供水企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文  号:     关 键 词:    2021—2022年度;供水企业;成本监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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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21—2022年度6家供水企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一、基本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自来水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责任公司6家供水企业(不含街镇水厂,下同)20212022年度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务集团)前身为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始建于1929年。主要承担全市主城区自来水生产、供应、服务和城市污水处理以及水务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职能,注册资本34.71亿元。南京水务集团日供水能力265万立方米,运行管理供水管网约10156公里。现运营管理区域供水增压站21座,二次供水泵房设施1820座。

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古水业)成立于1999720日,注册资本为23,566.00万元。远古水业设计取水能力45万吨/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设计能力40万吨/日,公司供水人口约120万人,供水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供水范围:六合区、江北新区大厂、葛塘、长芦、沿江、盘城街道及原高新开发区部分地区。

南京浦口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口自来水公司)原系19901230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1812月由浦口自来水公司改制而来,注册资本3,300万元。承担浦口区供水设施运营、管理职责,自来水综合日供应能力25万立方米,供水总面积720平方千米,供水总户数30万户,供水总人口约46万人。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水务集团)成立于20084月,系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江宁水务集团日供水能力为135万吨。

南京市溧水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水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南京市溧水区水务局所属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6,083万元。溧水自来水公司承担溧水区供水设施运营、管理职责,20229月停用老水厂后日供应能力10万立方米,供水总面积960平方千米,供水总户数14万户,供水总人口50.1万人。

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高淳公司)系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其前身系高淳县自来水公司,于19901120日经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391.54万元。水务集团高淳公司承担南京市高淳区供水设施运营、管理职责,自来水综合日供应能力9.50万立方米,供水总人口约43万人。

二、成本监审内容

本次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具体审核项目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定价成本和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二)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三)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三、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江苏省价格条例》;

(三)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五)《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

(六)《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程序规定》;

(七)《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八)其他文件。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二)向被监审单位送达监审通知书,填报成本监审数据;

(三)初审:对企业报送的成本数据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成本数据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被监审企业按规定修正和补充相关资料;

(四)实地审核:对被监审企业的成本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统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全市数据审核汇总;

(六)反馈意见:将成本监审结论及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及企业,听取反馈意见并修正完善监审结论;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成本监审原则与核算方法

(一)成本监审原则及审核确认办法

首先以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以各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列示的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总额为基础,依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在企业内设部门职责基础上,将与城市供水直接相关的部门费用纳入直接成本,与城市供水业务相关的公共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在各相关业务间合理分摊,确定供水业务应承担的成本费用。

(二)单位供水成本的核算方法

单位供水成本是按照核定的供水定价总成本和核定的供水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供水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自用水率=1(供水总量÷取水量)

单位供水成本=供水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三)核定供水量的核算原则

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核定自用水率)×1核定漏损率)之规定进行调整。

核定自用水率: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漏损率原则上据实核定。自用水率目标值为7.5%,漏损率目标值为10%,超过目标值的按目标值计算,低于目标值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核定自用水率=实际自用水率+(自用水率目标值实际用水率)×50%”之规定进行确认。

漏损率:根据被监审单位申报的向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修正漏损率确认。

(四)人工费的核算

职工工资总额: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之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人数: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12/万立方米(日设计生产能力)为定员上限标准,供水企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有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按照当地标准和实有在岗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之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平均工资: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之规定进行确认。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之规定进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固定资产原值: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等非供水企业投资形成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从供水企业分离出来辅业的以及多种经营中非供水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并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之规定进行调整。

折旧年限和残值: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管道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之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条供水企业获得与供水业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项费用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之规定,对有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调整。

(六)无形资产摊销

本次审核按照《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五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无形资产原值、受益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之规定进行调整。

(七)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

根据《江苏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城镇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城镇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城镇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成本监审,2021-2022期间,全市6家供水企业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929,864,375.71元,核定供水总量为1,168,949,833立方米,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651/立方米。

????附件:南京市2021-2022年度6家供水企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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